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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
發布時間: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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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部機關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部管有關社團:

  現將《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

  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重要專項規劃,也是“十一五”期間,統攬整個建設領域改革與發展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規劃。規劃的主要內容,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戰略部署,根據建設事業發展的現狀基礎,闡明“十一五

”期間政府推進建設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意圖和戰略目標,明確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和引導調控機制,保障戰略目標的實現。

  一、基本情況

  “十五”期間,全國建設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戰略決策,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團結奮斗,開拓創新,建設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建設事業“十五”計劃綱要總體上實施良好,按同口徑核算,計劃確定的主要發展指標如期完成,為實施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一)城鎮化持續快速推進,城鄉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力度加大,城鎮建設與發展的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有所增強。2005年底,我國設市城市數量661個,建制鎮近2萬個。全國城鎮人口數量約5.5億,城鎮化水平43%左右。城鄉規劃編制與實施監管工作明顯加強和改進。12個省(區)和4個直轄市建立了規劃委員會制度,4個省(市)實行了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一批城市開展了城鄉規劃動態監測試點。編制、制定了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目前,全國27個省、自治區全部完成了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其中17個省(區)的規劃已批復實施;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等城鎮密集地區城鎮群協調規劃研究取得實質性進展;90%的設市城市、82%的縣城、80%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已經過批準并在實施;設市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工作全面展開,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率有所提高,設市城市達到60%,縣城達到35%。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工作取得新進展。“十五”期間,公布了44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和36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新增設了三批共68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數量增加到187處;103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全部完成了保護規劃的編制。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古典園林共計25處。

  (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取得初步成效,住房消費全面啟動,市場秩序日趨規范,城鄉居民居住條件繼續改善。隨著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城鎮住房新體制初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納入法制化軌道,支持中低收入職工住房消費的作用明顯增強。通過穩步推進公有住房改革,明晰了住房產權,私有住房占城鎮住房的比例超過了80%。商品住房銷售給個人的比例已經達到90%以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穩步發展,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開始起步。存量住房交易日趨活躍,初步形成了存量與增量聯動的局面,基本建立了統一的房地產市場體系,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和宏觀調控取得初步成效。“十五”期間,全國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約29億平方米,約5億平方米的危舊住房得到改造,近5000萬個城鎮家庭改善了住房條件,城鎮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由2000年的20.3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26平方米左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由2000年24.8平方米增加到2005年的29.7平方米,城鄉居民居住水平明顯改善。住房市場化推動了住宅與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形成了從投資、交易、中介服務到物業管理協同發展的完整的產業鏈,對國民經濟做出了積極貢獻。房地產開發、中介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達到500萬人,房地產業對GDP的直接和間接貢獻率合計在2個百分點以上,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

  (三)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明顯增強,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成績顯著,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十五”期間,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步伐明顯加快,城市公交、供水、燃氣、環衛、園林等行業普遍引入競爭機制,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產業化穩步推進,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公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市場日漸成熟,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初步確立。2001年-2005年,全國城市建設完成固定資產投資近2萬億元,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6.7%,城市基礎設施有效供給能力大幅度提高。到2005年,全國城市用水普及率已達90.2%,燃氣普及率達到82.9%,污水處理率達到48.4%。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為54%,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網長度突破400公里。節水、治污工作力度加大,“三河三湖”流域治理、三峽工程治污以及南水北調沿線治污工程穩步實施。創建節水型城市活動深入開展,城市水價調整和審批程序逐步完善,部分城市開始了兩部制水價試點。全國城市累計節水180億立方米,工業用水重復利用量達2100億立方米,對促進經濟發展,緩解城市用水緊張狀況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綠化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成效顯著。“中國人居環境獎”的設立,有力地推動了城市政府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全國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3%,城市人均公共綠地8.13平方米。創建園林城市的活動普遍開展,人居環境繼續改善。

  (四)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和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初步確立,工程質量穩步提高,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結構調整深入推進,企業效益和安全生產形勢逐步好轉。建筑業持續快速發展,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十五”時期,建筑業增加值累計達到3.86萬億元,年均增長12.6%,建筑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穩定在5.5%左右,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居第四位,對外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實現較大幅度的增長,建筑業規模調控和結構優化取得重要進展。建筑企業總數中,國有獨資公司的比重下降為15%左右,股份制企業已占三分之二;90%的勘察設計單位實現了企業化改革。建筑施工總承包類企業的比例由80%下降到51.3%,專業承包類企業的比例由20%上升到47.2%。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十五”期間,全國已有325個地級以上城市設立了有形建筑市場,有形建筑市場的服務功能進一步健全,管理運作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標率逐年上升,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得到遏制,建筑市場有關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信用檔案制度初步建立。各地清理并廢止了一大批帶有地區封鎖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建筑市場的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建筑市場監管水平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新機制初步形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等制度基本建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逐步完善,為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安全生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工程質量穩步提高,安全生產狀況平穩,百億元產值死亡人數從2001年的6.8人降到3.44人。

  (五)建設領域科技創新能力和整體技術水平提高,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加強,標準化、信息化工作取得新進展。“十五”期間,建設系統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的各項戰略決策,圍繞“節能、節水、節地、治污”四個影響城鄉建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關鍵環節,加大科技研究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扶持重點攻關項目、重大技術開發和成熟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小城鎮科技發展重大項目,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數字化工程,綠色建筑關鍵技術研究、居住區與小城鎮建設關鍵技術研究等科技攻關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工程建設標準工作取得新進展。“十五”期間,重點針對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保、節能等關系國家和公眾利益的關鍵領域,制定發布了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房屋建筑、工業建筑、水利工程、電力工程等十五個部分的《強制性條文》,確立了以強制性標準為基本脈絡的技術路線,強化了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監督,初步建立了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框架。建設系統辦公自動化等政務信息化工作和重點業務資源網的建設取得積極成效,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城市規劃監督管理、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四個信息系統初步成型,建設系統信息網絡技術普及應用程度明顯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數字化工程的實施,有力地推動了城市管理信息化步伐,促進了建設行政管理政務公開,提高了社會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

  (六)建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逐步深化,建設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依法行政能力和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十五”期間,新頒布實施了4部建設行政法規(含1項修訂),新制定實施部門規章44項。各地也相繼制定頒布了一批相關的地方法規,初步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建設法律法規體系框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進展,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取得明顯實效,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增強。經過三次清理,建設系統精減取消了近70%的行政審批項目,并相應修訂和廢止了一批相關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建立了相關事項的后續監管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集中辦公、網上審批、一個窗口對外等形式,初步建立了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辦事條件、公開審批結果、限定辦事時限的行政管理新機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穩步推進。職能轉變邁出新步伐。各級建設行政部門按照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要求,注重規范行政行為,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解決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專項治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城鎮建設投資增長過猛、部分城市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作出了貢獻。

  但是,由于部分行業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改革進展較緩,政府職能轉變還未完全到位等原因,建設事業改革與發展中還有不少問題,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主要是:阻礙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的體制性因素仍比較突出,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薄弱的狀況仍未改觀;建設領域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經濟政策體系和技術支撐體系尚不完善;建筑、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不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長效機制還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城市建設和開發不遵循客觀規律,超標準、超規模建設的問題還較突出;一些地方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應不足,城鎮拆遷行為不規范,拆遷安置補償中的糾紛和矛盾時有發生;城市運行管理的系統性、協調性不夠,預警應急能力不強,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隱患和矛盾不容忽視。

  二、指導思想和原則

  “十一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實現“三步走”的現代化戰略部署承前啟后的重要時期。一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居民消費結構的快速升級,產業結構調整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國民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將進一步增強,體制環境將更趨完善,市場空間更加廣闊。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的進一步發展和城鎮化步入中期階段,資源消耗強度和污染物排放強度也隨之上升,社會結構快速變動,資源環境約束加劇,各種社會問題和矛盾增多并趨于復雜化。建設事業面臨良好的發展機遇,也面臨嚴峻的挑戰。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建設工作,積極適應時代要求,深刻認識和敏銳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特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趨利避害,注重解決建設領域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一步消除經濟運行中涉及建設系統的不穩定、不健康因素,努力開創建設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新局面,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做出新貢獻。

  (一)指導思想

  “十一五”期間推進建設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完善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優化發展環境、保障公共安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重點,大力深化建設事業各項改革,加快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加強建設工作的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促進建設事業全面、協調、持續發展。

  (二)原則

  在新階段新形勢下,推進建設事業改革與發展,要注意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從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為最廣大人民群眾服務,讓老百姓受益,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堅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城市、和諧鄉鎮。保護、引導、發揮好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城鄉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銜接協調和良性互動。

  3.堅持城鄉統籌,加強區域協調。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和指導服務功能,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構建布局合理的城鎮體系,規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進程。

  4.堅持立足資源條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為重點,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加強城鄉生態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促進資源節約,發展循環經濟,轉變城鎮發展模式,走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城鎮發展道路,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5.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分類指導。以改革為動力,不斷消除影響建設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制度障礙。進一步改進工作機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增強建設事業的發展活力。在維護建設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政策的統一性、嚴肅性的同時,充分考慮區域差異,增強具體管理措施和調控方式的針對性,實施區別對待、分類指導。

  三、主要目標

  (一)總體目標

  “十一五”期間,建設事業改革與發展的主要目標是:統籌城鄉發展,基本建立城鄉一體的建設行政管理體制、法律制度和工作機制,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明顯提高;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初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布局合理、區域協調、體系完善、功能銜接的城鎮化發展格局,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和區域協調機制更加健全,城市發展與村鎮建設和農村發展相協調,城鎮建設與資源環境承受能力相適應,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加快轉變增長方式,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建筑,大幅度提高節地、節能、節水、節材水平,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集約型城鎮發展模式;基本建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機制,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一步完善,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比較健全,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管理水平明顯提高;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能力顯著增強,房地產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條件基本協調,住宅產業化水平明顯提高,住房供應體系更加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居民居住條件有較大改善;建筑市場、房地產市場、市政公用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監管機制基本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基本成熟,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得到更為充分的發揮。

  (二)分領域戰略目標

  1.城鄉規劃管理: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和社會服務功能,合理把握城鎮化進度,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深化和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推動形成東中西和東北區域優勢互補、協調互動的城鎮發展空間新格局,增強城市建設和城鎮化發展與工業化、信息化推進的協同性。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深化和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做好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環渤海地區等區域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促進城鎮密集地區的城市分工協作和優勢互補,增強整體競爭力,充分發揮其帶動和輻射作用。

  切實增強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和社會服務功能。強化城鄉規劃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推進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內容和方法改革與創新,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城市性質,體現城市特色。統籌規劃城鄉、市區郊區建設,完善城市功能,保護資源環境,提高發展質量。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鎮村)保護。加強近期建設規劃,合理確定近期城市重點發展區域和用地布局,適應增長方式和消費結構調整的轉變,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運行效率和人民生活質量。

  進一步深化城鄉規劃管理體制改革。基本建立城鄉統籌的規劃建設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健全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機制,全面推進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2.市政公用事業與城市建設管理:進一步推進市政公用事業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城市基礎設施系統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大幅提升,綜合防災能力增強,為形成更加完善的城鎮基礎設施系統和更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奠定堅實的基礎。

  完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系統,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以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增強城市安全和城市運行的協調性、提高市政設施服務能力和質量為目標,加強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對運行超過50年及老城區嚴重漏損的供水管網改造工作。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5%。污水的再生利用工作得到加強,再生水的應用領域不斷擴大,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達到20%以上。基本建成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地系統,節地、節水型綠化得到推廣,城市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

  落實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戰略,基本確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體優先地位。完善城市路網結構,支持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因地制宜發展新型、節能、環保的大運量快速公共交通,建立現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有序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到2010年,每萬人擁有公共交通車輛10.4標臺,人均道路面積11.5平方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網長度達到2000公里。公共交通分擔率特大城市達到30%以上,大中城市達到20%以上。

  深入推進市政公用事業改革進程。繼續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和相關經濟政策,培育和規范經營性市政公用項目投資和運營市場,健全市場監管體制和機制。

  增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城市綜合防災法規體系、技術標準體系和信息平臺,實現城市工程設施抗災設防的常態化管理,增強城市重大工程、地下空間及生命線基礎設施抗災能力。大力推動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編制工作,加強防災避難、疏散場所建設,完善城市災害應急管理機制,保障信息收集、處理、發布和反應渠道暢通,處置得力。

  推進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十一五”期間將在中等以上城市建設更加人性化的無障礙設施,初步形成我國城市建設無障礙化的基本格局。

  3.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穩步推進村莊整治,改善農民居住條件,改變村容村貌。

  基本建立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新體制。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標準和綜合經濟技術政策進一步完善配套,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村莊整治工作穩步推進,村莊布局逐步優化,村容村貌明顯改善。初步解決農村“臟、亂、差”問題,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大幅度改善,農村田園風貌、歷史文化、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農村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完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進一步優化。

  重點鎮建設取得實效。進一步完善支持1887個全國重點鎮建設與發展的政策措施,發揮示范鎮的典型樣板作用,做好重點鎮發展的規劃技術指導和政策支持,促進重點鎮加快發展步伐,壯大經濟基礎,增強集聚功能。

  4.住房發展與房地產市場監管:以普通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更加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城鄉居民居住水平穩步提高,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保持城鄉住宅建設總量持續穩定增長,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大力度發展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普通商品住宅。“十一五”期間,城鎮平均每年新建住宅約為5-6億平方米左右,其中:普通商品住宅所占比例為60%以上,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型住宅比例占到15%-20%。農村住宅竣工量每年保持在7億平方米左右。市場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

  合理引導住宅建設與消費的機制初步形成。新建普通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積一般為:保障型住宅面積在40-60平方米,經濟型住宅面積在60-80平方米,舒適型住宅面積在80-100平方米。農村新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120-150平方米。

  住房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加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健全。重點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拆遷居民困難戶以及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城鎮化快速發展相適應的住房保障體系。積極推進危房和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完成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的改造工作,建立較為完善的配套基礎設施。

  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提高住宅產業現代化水平。加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業化住宅建筑體系和完整的住宅部品體系,實現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各種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住宅產業現代化發展目標。到2010年,新建住宅建筑節能達到60%以上,節水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20%以上,對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下降10%。

  5.建筑業與建筑市場監管:完善建筑市場機制和工程建設監管體系,全面提高建筑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加快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建筑市場機制。健全監督管理體系,依法規范工程招投標活動,徹底打破建筑市場的部門壟斷和地區分割。建立和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工程質量監管和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機制。繼續深化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逐步推行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向技術法規發展。

  加快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進程。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為重點,以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為目標,大力推進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投資效益。

  大力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切實貫徹落實建筑“四節”方針,充分運用高新技術推進建筑業的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轉變建筑業增長方式,提高建筑業整體素質和勞動生產率。深化國有建筑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國有建筑企業改制任務,增強企業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建筑業產業組織結構不斷優化,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拓展國際市場的能力明顯提高。

  6.歷史文化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與監管: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和風景名勝資源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資源監管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信息化動態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加快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工作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加強和改進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提高保護規劃科學性,實施動態監管。繼續評選審定一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將更多的歷史文化資源納入國家保護范圍。

  深化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改革,理順管理體制,規范經營制度。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監管相互協調,平衡發展。全國80%以上的風景名勝區完成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工作,詳細規劃的覆蓋面不斷擴大。

 

  世界遺產地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保護監管信息系統的覆蓋面達到90%,監管的時效性增強,保護工作的水平不斷提高。


  7.技術進步:建立較為完善的建設事業科技創新體系,大幅度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節能、節地、節水、節材、治污和產業化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初步建立資源節約型發展模式。

  建設領域自主創新能力和集成創新能力明顯提高。取得一批指導城鎮化健康發展的科研成果,在提高城市功能領域攻克一批關鍵技術,在工程建設領域研制開發出一批重大技術及材料、機械裝備,取得一批共性關鍵技術成果。建立規范的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體系,大力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化技術,加快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和升級,實現跨越式發展。

  扎實推進建設領域資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十一五”期間,建筑節能水平不斷提高,累計節能1.01億噸標準煤,累計建設節能建筑面積21.5億平方米。新建建筑嚴格實施節能50%的設計標準,有條件的大城市和嚴寒、寒冷地區啟動節能65%的新建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取得實質性進展,大城市完成改造面積25%,中等城市達到15%,小城市達到10%。

  8.人才培養:全面落實人才強國戰略,堅定不移地走人才興業之路。基本建立領導有力、職責明確、運轉高效的建設系統人才工作機制,建設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結構顯著優化,為建設事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建設一支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建設人才隊伍。“十一五”期間,建設系統各級領導干部普遍完成一遍業務輪訓,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進一步提高。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水平和層次不斷提升,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達到400萬人,執業注冊人員達到80萬人。建立職業經理人資格評價制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素質。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生產操作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總量達到800萬人。加強建筑勞務企業農民工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十一五”期間,農民工取得技能證書的比例達到60%以上。培訓培養技師和高級技師3萬人。

  人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市場服務體系逐步完善。全面實施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制度總體框架,完善執業資格制度建設。建立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認證制度。全面推進生產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全土建類專業教育評估制度。完善人才中介、人才信息發布、社會信用等市場機制。理順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建設人才工作服務體系。努力形成科學、系統的行業人才培養、評價、準入和使用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分布,優化人才資源配置。

  四、強化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促進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

  (一)加強城鎮化推進的區域協調和分類指導

  制定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05-2020)》。加強中央政府對關系國家戰略的重點地區、重要城鎮發展的宏觀調控與協調,充分發揮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對城鎮發展和城鎮空間布局的綜合調控作用,加強對城鎮發展的分類指導,統籌城鄉建設活動,促進城鎮合理布局,實現城鎮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加強城鎮密集地區的規劃調控。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05-2020)》,編制和實施城鎮密集地區、重要都市圈、重要流域的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十一五”期間,重點做好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城鎮密集地區和西隴海蘭新線經濟帶、遼東半島城市群、武漢城市群、中原城市群等地區的城鎮協調發展規劃,加強對資源節約利用、生態建設與保護、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的規劃指導,建立健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協調管理機制,加強對重點地區城鎮發展的調控與協調。著重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化和落實。明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落實空間分區開發管治要求,切實發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對建設活動的指導作用,提高規劃的可操作性。加快立法工作,逐步推進各地城鎮體系規劃實施辦法的制定和頒布,在體制機制上保證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有效實施。加強國家和省級政府對城鄉建設活動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管理力度,創新體制和機制,強化完善規劃許可。進一步改進城鎮體系規劃編制的理論和方法,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倡導新技術、新手段,在有條件的地區嘗試建立區域性規劃的編制、管理、監測一體的信息平臺。

  (二)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水平

  繼續改進與完善城鄉規劃編制的方法與內容。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完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組織方式和編制內容,使規劃的編制切實體現“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依法辦事”的原則,突出規劃的控制性和指導性。在規劃城市發展空間的同時,充分考慮城鄉協調發展、節約利用資源、重大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改善、自然及文化資源的保護等重點內容。

  嚴格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審批制度。規范對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認定,明確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的責任,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組建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專家委員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嚴格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和初步成果,依據審查意見,組織編制規劃成果。

  (三)健全城鄉規劃監管機制

  強化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普遍推行派駐城市規劃督察員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和各地的城市規劃動態監測系統,豐富監測手段。健全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聯席會議制度,推廣建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制度,以及公眾參與制度等規劃決策機制,促進科學決策和依法行政。推廣城鄉規劃動態監測試點經驗,到2007年底,對國務院批準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實施全面監測。

  加強對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發揮城鄉規劃對土地使用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堅持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指導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完善城鄉規劃工作匯報、執法檢查和舉報制度,及早發現、及時糾正違反城市總體規劃、違法占地的開發建設行為,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切實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會同有關部門,以提高行政效能,建設勤政高效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為目的,重點對各級實施城鄉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等工作作風問題,建立規劃機關作風建設長效機制。

  大力推進城鄉規劃政務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城鄉規劃法制教育,加強規劃審批前后的公示,曝光典型案例,開展規劃宣傳,提高公眾對城鄉規劃的認識和了解,提高公眾參與監督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城鄉規劃電子政務建設,擴大網上辦公范圍,公開規劃信息,建立規劃行政許可查詢制度,暢通公眾監督渠道,建立規范的城鄉規劃政務公開制度。

  五、完善城鎮基礎設施系統,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

  (一)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

  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公共交通規劃。堅持政府主導、有序競爭、政策扶持、優先發展的原則,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加強對城市交通規劃的指導。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確定城市交通發展目標和戰略,確定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線網及設施配置、場站規模及布局等。指導擬建軌道交通的城市科學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采取有力措施,切實防止和糾正違反規劃、侵占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及其建設用地的行為,保障規劃實施。

  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共交通網絡體系。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和道路網結構,優先安排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公共交通專用道路、優先通行信號以及車輛停靠站等配套系統。科學設置和劃定公共交通專用道路,合理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保證公共交通車輛對道路的專用或優先使用權。建立公共交通專用車道監控系統,保證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不受干擾。加強公共交通場站的建設,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建設港灣式停車站,配套建設站臺設施,合理規劃設置出租汽車停靠站。對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居民小區、開發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重大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公共交通場站,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加強各種交通工具換乘樞紐的建設,縮短換乘距離和時間,方便乘客。

  積極引導特大城市發展大運量快速公共汽車運營系統(BRT)。支持和鼓勵特大城市結合城市道路網絡改造,建立以大運量快速交通為骨干,常規公共汽電車為主體,出租汽車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為補充,多種交通方式互相銜接和配合的公共交通體系,為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適、快捷、經濟的出行服務。

  加強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落實公交優先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和技術經濟政策。將公共交通的發展納入公共財政體系,統籌安排、重點扶持。合理界定公共交通企業的成本、費用和政策性虧損。對軌道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場站建設,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扶持。對公共交通企業承擔社會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給予專項經濟補償。修訂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術標準體系,進一步強化標準的指導作用。指導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強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統一監管,依法查處各種非法經營活動,維護公共交通秩序,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營行為,監督檢查企業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切身利益。

  (二)加快城鎮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完善城鎮供水基礎設施。以改善城鎮供水水質、降低供水管網漏損、解決部分居民吃水難問題為重點,加強供水設施建設。堅持“廠網并重”,繼續實施城鎮供水管網改造工程,完成對安全性差、污染嚴重以及造成供水“瓶頸”的老化管網改造。加大國家對影響城鎮供水安全的管網和水廠技術改造、鄉鎮供水、區域供水和“南水北調”配套等供水工程建設的投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擴大公共集中供水設施的服務范圍。以提高供水設施和水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加大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力度,發展城鄉統籌的區域供水,擴大城鎮供水的服務范圍。東部地區堅持以地方投入為主,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城鎮供水設施中央財政的支持力度。加快“南水北調”沿線城市的配套工程建設,特別是干線工程的輸水口門到水廠之間的輸水管網建設,完成“南水北調”中線沿線城市的輸水管線建設。水源污染嚴重地區的城鎮,以有效去除有機污染物為重點,實施供水設施改造,提高供水廠的技術水平和處理能力,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抓好小城鎮和農村供水設施建設,發展城鄉區域供水,提高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大力提高缺水地區的供水和抗旱能力。興建缺水地區水源工程,統籌配置流域水資源,兼顧上下游和生態環境用水,重點保障城鎮生活和工業用水。合理開發利用非傳統水資源,積極建設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等一批示范工程。在地下水尚有一定開發潛力的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沿黃河灌區及西北等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有計劃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

  (三)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與運行監管

  大力遏制城市水環境惡化的趨勢。統籌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優化污水處理設施布局,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加快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城鎮污水收集配套管網建設,確保污水的正常收集,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設施的效益。加強對城區雨水的收集利用,在新建、擴建小區推廣采用雨污水分流制,已建成小區的合流制管網逐步改造過渡到分流制。做好污水處理產生污泥的安全處置,統籌污泥處置設施布局和建設方案,防止二次污染。

  大力推廣污水的再生利用。運用價格機制,促進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城市用水結構的合理調整,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新機制。支持并引導各地在規劃污水處理設施的同時,統籌考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缺水地區城市,要率先實現污水處理與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配套建設,逐步將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20%以上。鼓勵發展再生水在園林綠化、市政環衛、城市雜用、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建立健全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運行的指導與督察管理體系,完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信息系統。研究建立統一的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監管體制,形成權威、公正、可信、高效、分工合理的監管體制。進一步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項目的檢查、督促和技術指導,提高污水處理運行管理水平。繼續發揮重點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作用,扎實推進重點流域、區域城鎮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大力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無害化水平

  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強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城鄉、區域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和處理水平。鼓勵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地區選用先進的焚燒處理技術,減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節省土地資源,實現垃圾資源的高效率回收利用。采取綜合措施,削減生活垃圾排放量。加強源頭管理,分步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完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實現城鎮生活垃圾收集系統全覆蓋,初步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系統。繼續推進垃圾處理產業化。完善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的經濟政策,改革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加大征收力度。

  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和監管機制。加強環境衛生監測網絡及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城市保潔管理新體制。推廣環保、生態、節水、節能型公廁建設,提高道路保潔覆蓋率和機械化清掃率,形成全方位保潔、全覆蓋管理、全過程監督的城市日常保潔管理格局。

  (五)加強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

  加快城市綠化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加快編制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明確劃定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制制度,科學控制建筑密度,適度擴大公共綠地面積,重點加強城市中心區、城郊結合地區的綠化建設,大力推廣屋頂綠化、立體綠化。加大政府對綠化建設的投入,加強城市的大環境綠化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大力推進城郊綠化。規劃建成一批高水平、高質量的公園,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植物園和動物園等公園的建設步伐。繼續開展創建園林城市活動,不斷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豐富城市景觀。

  加強城市綠化監管,提高城市綠化實效。堅持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突出城市綠化的生態效益,注重和加強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強化城市綠化全行業指導與監督管理,嚴格實行綠化工程招投標制度和園林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確保城市綠化質量。

  (六)加強城鎮燃氣和集中供熱設施建設

  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逐步在采暖地區停止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統包的福利用熱制度,改為由居民采暖用戶直接向供熱企業繳納采暖費,實行用熱商品化。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完善供熱救助保障制度。在東北三省開展試點,將困難群體的基本采暖支出,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中,切實保障困難企業職工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基本采暖需求。

  加大城鎮供熱系統的技術改造力度。研究制定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標準,加強對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技術改造,提高熱能利用效率和運行管理的技術水平。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城鎮集中供熱方式,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規范,完善城鎮供熱采暖系統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技術要求,以及供熱采暖服務質量標準、技術指標和評估監督辦法。按照民用建筑節能要求,嚴格執行新建建筑供熱系統熱計量設計規范,提高建筑采暖節能水平。

  大力發展以燃氣為主的清潔能源。遵循多種能源、多種途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發展方針,建立安全、穩定、高效的城鎮能源供應體系。堅持以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為城市用氣主氣源,實現增加天然氣供應150-200億立方米,天然氣在城市能源結構中的比例由現在的6%提高到15%-20%。

  提高城市燃氣技術和管理水平。大力推廣新型管材、新設備、新技術的應用,加強城市燃氣輸配、應用等重大技術與設備的研制工作,促進資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燃氣安全工作,引導各大型燃氣企業采用計算機自動化管理的輸配調度技術,確保燃氣持續安全供應。加強燃氣管網的日常監測和維護,編制實施城鎮燃氣管網改造規劃,到2010年基本完成對材質和連接工藝落后、腐蝕老化嚴重的燃氣輸配管線的更新改造,保障安全用氣。

  (七)積極穩妥地推進市政公用事業改革

  繼續培育和規范市政公用市場。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打破壟斷、開放市場,擴展多元化投資格局。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投入經營性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建設、改造和運營。按照主輔分離的思路,進一步剝離市政公用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生產和供應等輔業,納入市場統一管理。完善特許經營制度,制定完善分行業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明確實施特許經營的范圍,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清出、特許經營權招投標、公眾監督及備案等一系列制度,明確特許經營各方的行為規范、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切實加強市政公用市場監管。建立并完善政府監管體系,加大對市政公用市場進入與退出、運行安全、產品與服務質量、價格與收費、管線網絡系統、市場競爭秩序等的監管力度,規范市場行為。

  進一步理順市政公用各行業的價格機制。制定并實施《公用事業價格管理辦法》。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根據行業平均成本兼顧企業合理利潤確定市政公用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收費)標準,科學核定公共交通票價,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價格,全面開征污水處理費,完善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深化市政公用企業改革。推動城市綠化的管養分離。基本完成國有市政公用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運營效率、服務質量和市場競爭力。

  推進區域性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提高投資效益。完善各類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協調機制,打破行政界限,加強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區域整合,按經濟、便利的原則安排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配置有限資源,促進資源集約利用,提高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各類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集中統一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指導各地政府結合自身財力情況,合理確定城市建設規模,防范和化解城市政府的債務風險。

  (八)加強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全面開展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各省(區、市)制定實施本地區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規劃,做好民航、交通、鐵路、教育等行業無障礙設施建設規劃的組織制定工作。繼續開展建設全國無障礙設施城市(區)工作,加強指導協調,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全社會關注無障礙建設的氛圍。

  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步伐。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對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進行建設和有計劃分步驟改造。在民用機場旅客航站區、交通客運站、客運碼頭實現無障礙建設。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管理和質量監督,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完善無障礙建設城市驗收標準,進一步提高無障礙設施建設水平。

  六、加強村鎮建設指導和管理,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一)認真做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相關工作

  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開展村莊整治。堅持以改善農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目標,積極穩妥地推進村莊整治工作。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逐步完善農村道路、供水、排水、垃圾處理等最基本的生產生活設施。改善農村炊事燃料結構,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增加農村家庭廁所、廚房獨用率,提高自來水使用率,改善基本生活衛生設施。加強宣傳教育和組織動員工作,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的積極性,鼓勵引導農民自主、自助、自強,建設美化家園。

  切實加強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堅持政府管理與引導相結合,幫助村莊編制和實施科學合理的規劃,推進具有一定規模的村莊分期分批編制村莊整治規劃與行動計劃。通過村莊整治,引導農民逐步集中建房,充分利用村莊現有用地、設施和房屋,實現集約節約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設施配套成本。重視保護農村田園風貌、傳統民居等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防止盲目大拆大建,破壞環境、損毀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

  妥善處理城鄉利益關系,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貫徹“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從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可持續發展出發,協調城鎮發展過程中因占用土地而引發的城鄉利益沖突,保護失地農民的現實利益和長遠生計,逐步解決城市快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問題。落實中央關于改善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創業環境的有關政策,從工資支付、培訓教育等方面,研究進一步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

  (二)建立和完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與機制

  加快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與機制,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的法規和標準體系,完善村鎮規劃建設審批制度。建立符合村鎮建設特點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保證村鎮建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及時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建設行為。

  進一步加強規劃指導。積極推進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加強對縣域內村鎮建設活動的管理,促進農村居民點適度集聚,優化小城鎮和鄉村居民點的布局。加大資金與技術支持力度,提高村鎮規劃特別是行政村規劃的覆蓋率。基本完成全國63.4萬個行政村規劃編制與修編工作,形成覆蓋建制鎮、集鎮、行政村的規劃指導體系。

  (三)提高小城鎮建設和發展水平

  完善促進小城鎮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優化小城鎮建設與發展的政策環境,消除不利于發展的體制性、政策性障礙。積極促進小城鎮不斷壯大經濟基礎和完善城鎮功能,增強對非農產業與非農人口的吸引和承載能力,強化對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服務功能,帶動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加快全國重點鎮的建設和發展。繼續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加強對全國重點鎮建設的金融支持。認真總結“十五”期間全國重點鎮貸款試點工作經驗,跟蹤調研已貸款的全國重點鎮建設與發展情況,規范貸款工作的操作程序,并根據需要適時擴大試點范圍和貸款規模。繼續對已命名的75個示范鎮進行跟蹤檢查和綜合評估,適時增補一批示范帶動能力強的鎮,樹立典型和樣板。指導各地認真做好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重點鎮規劃管理水平,帶動小城鎮健康發展。

  七、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和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監管

  (一)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

  提高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在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中,同步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明確劃定重點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對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傳統文化提出整體保護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近現代建筑的保護范圍和環境協調范圍,提出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色調和建筑風格等控制指標,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嚴把保護規劃的審查關,加強保護規劃實施的監督。結合城市規劃派駐督察員制度的施行,強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行政監督,加強責任追究。建立和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動態監測機制,建立更為科學的歷史文化遺產評價、決策體系,注重專家、公眾的參與,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實施分類指導的保護政策。

  加強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評選及管理。繼續開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命名工作,將具有不同地域典型代表性的名鎮(村)納入國家級保護范圍,加大保護力度。進一步規范名鎮(村)申報評選程序,細化評選評價辦法。加強對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村)評選管理的指導,普遍開展省級名鎮(村)的申報和命名工作,制定地方名鎮(村)保護管理法規,加大鎮(村)歷史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的工作力度。

  (二)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管理機制

  進一步健全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結合《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的起草制定,完善《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明確界定名鎮(村)保護規劃編制、保護修復、動態管理、保護機構建立等具體辦法,指導和督促地方加快相關地方法規的制訂工作。制定《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和《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規劃導則》,規范名鎮(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原則、編制內容和編制方法,明確保護范圍劃定、空間格局保護、建筑遺產保護以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等方面的具體規劃要求。

  建立健全保護工作的管理機制。建立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預備名單和瀕危名單動態管理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建立歷史文化名鎮(村)信息系統,開展歷史文化名鎮(村)遺產資源的普查工作,嚴格名鎮(村)遺產資源的檔案建立和掛牌保護制度,為名鎮(村)保護管理奠定信息數據基礎。建立歷史文化名鎮(村)信息系統,加強對已公布的名鎮(村)的監管。培育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民間團體,開拓社會各界參與名鎮(村)保護的空間,吸引海內外學者及社會各界對名鎮(村)保護的關注,形成全社會參與鄉村文化遺產保護的局面。

  (三)完善風景名勝資源監管制度

  完善風景名勝資源監管的工作機制和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定期管理評估制度,加強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管理、保護工作的動態監測,完善監管機制,強化保護監管手段,準確掌握資源保護狀況,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各種破壞景觀和環境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快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理順風景名勝資源管理體制,加強部門協調。

  推進風景名勝區經營體制改革創新。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和利用、當前和長遠、區部和全局的關系。鼓勵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切實保護好資源的前提下,積極轉換經營機制,結合風景名勝資源特點,開展多種經營,拓寬保護資金融資渠道,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促進風景名勝區的可持續發展。鼓勵社會資金和外國資本參與風景名勝區的資源調查、景點維護、科學研究等保護管理工作,促進保護資金投入的多元化。結合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推進,逐步加大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的公共財政資金投入力度。

  (四)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

  加強和改進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與管理工作。強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突出合理功能分區和對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做好區內區外規劃的銜接協調。加快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覆蓋率。到2010年,現有187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要全部完成核心景區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

  加強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嚴格實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嚴格依據詳細規劃審批區內的建設項目,堅決制止損害風景名勝區景觀風貌和自然環境的開發建設活動,切實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和歷史文化風貌的完整性、真實性。正確處理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和利用關系,依據總體規劃,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周邊建設活動的規劃指導和管理,合理規劃建設風景名勝區周邊旅游小城鎮,依托小城鎮集中建設旅游服務設施,以區外發展促進區內保護和利用,實現景區內外協調發展。

  八、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一)完善房地產市場體系

  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對能夠保證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向職工出售。規范發展住房二級市場,繼續鼓勵居民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換購住房,改善住房條件。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發展房屋租賃市場。

  健全市場規則,規范市場活動。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落實禁止期房轉讓規定。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健全房地產估價、經紀管理制度,規范房地產中介活動。完善房地產開發融資方式,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減少房地產開發對銀行信貸的過度依賴。完善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機制,研究建立全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體系。健全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完善房地產抵押制度,規范登記行為,方便公眾查詢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保障各方權益。

  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嚴格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以及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物業管理經理人執(職)業資格的核準及日常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虛構買賣合同、囤積房源、發布虛假廣告、提供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以及炒買炒賣和囤積土地,違反規劃及控制性要求的行為。加強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制度,將房地產企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納入資質資格管理體系。

  (二)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套型面積和供應對象,落實各項優惠措施,嚴格審核租售價格。在近期建設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確保劃撥供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批、公示、退出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逐步推進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探索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多種實現方式。規范集資合作建房,將對象嚴格限定在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困難企業的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加快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研究建立國家和省級廉租住房保障基金,采取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財力薄弱地區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支持力度。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建立保障對象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情況納入省級政府對市(區)縣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強化監督檢查。逐步擴大廉租住房覆蓋面。到2010年,地級以上城市要全面建立較為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研究改善進城務工人員居住條件。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銜接,逐步將進城務工人員家庭住房需求納入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及保障體系。城市政府在編制城市規劃、住宅建設和房地產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時,要充分考慮本城市務工人員的數量、分布及居住狀況,完善住房供應政策,通過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建設職工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改善進城務工人員居住條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為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提高其在城鎮住房消費的能力。

  進一步完善城鎮住房貨幣化補貼制度。合理確定財政負擔的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準,規范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方式。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管體制

  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不斷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實現城鎮職工基本建立住房公積金。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簡化貸款程序,降低貸款費用,健全服務體系,加快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加強資金運營和貸款風險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及其內控機制建設。建立健全行政監督機制,加強執法檢查,強化同級監督和社會監督。統一管理標準和業務流程,健全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住房公積金利率、稅收等政策,積極探索住房公積金安全增值渠道,豐富個人住房貸款品種,支持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條件。

  (四)加強和改進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

  確立科學的調控思路和調控原則。實行供應和需求的雙向調節、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自我調節作用,完善供給、調控需求、政策引導、規范市場。堅持積極穩妥、把握力度,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強化法治、加強監管的調控原則,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實行綜合調控。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調節土地供應,保持合理的房地產市場供應總量與供應結構。通過銀行信貸和稅收調節等措施,合理引導投資和消費的總量及方向。努力實現房地產市場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促進房地產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相關產業相協調。

  調控市場需求,合理引導住房消費。繼續遏制投機性需求,控制投資性需求,合理調控城鎮房屋拆遷帶來的被動性住房需求,引導好、保護好廣大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費需求。嚴格落實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普通住房消費,繼續予以稅收等優惠。

  改善商品房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控制高檔商品房建設。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調控作用,在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中,合理確定各類房地產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優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供應方式及供應時間,提高住宅用地供應比例,著重增加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對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供應土地前,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等規劃設計條件,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住房銷售價位、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并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以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應。  繼續控制辦公樓、商業營業用房等非住宅開發,控制其投資過快增長。

  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加強對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的動態監測。加強對同地段、同品質房屋銷售價格和租賃價格變動情況的分析,準確判斷房價變動趨勢。加強部門之間信息溝通與整合,適時披露土地供應、商品住房市場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價格變動等信息,引導理性投資與消費。適時開展城鎮房屋普查,為房地產業長遠規劃和發展提供重要基礎數據。

  (五)進一步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

  全面推行拆遷工作規范化管理。嚴格執行房屋拆遷管理各項制度,完善城鎮房屋拆遷管理配套政策,規范市、縣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及職責,加強拆遷管理人員業務培訓,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拆遷單位資格管理,健全市場準入與清出制度。嚴格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拆遷規模,從源頭控制和預防拆遷矛盾。推行最低單價補償和最低總價補償制度,強化拆遷中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健全拆遷管理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拆遷中損害群眾利益問題重點案件的督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六)積極穩妥地推進危房和棚戶區改造

  加強危房和棚戶區改造的規劃指導和政策協調。認真組織實施東北地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積極探索政府組織、市場運作、以房改帶危改的路子,指導各地把危房和棚戶區改造與調整城市產業結構、優化城市用地結構結合起來,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以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環境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多渠道籌集危房和棚戶區改造資金。支持各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實施危房和棚戶區改造,由政府負責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由居民按成本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回購改造后的住房。鼓勵危房和棚戶區房屋產權單位、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所在的企事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和改造計劃的要求,采取集資合作建房的方式實施危房和棚戶區改造。

  (七)推進物業管理市場化進程

  進一步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各項制度。全面貫徹《物業管理條例》,完善執法機制,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形成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價格機制,提高物業管理市場化程度。制定《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范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維修和正常使用,落實《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提高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素質。深化直管公房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維修管理市場化、社會化改革,推進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并實施物業管理,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

  (八)加快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建立健全適應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的住宅產業經濟技術政策體系。研究確立符合國情的住宅產業發展模式,建立健全住宅產業現代化推進制度和激勵機制,對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和消費實行差別稅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逐步構建資源節約型住宅產業結構和住宅消費結構。推進國家住宅示范工程建設,加強住宅技術的研究與集成,完善住宅產業技術保障體系,建立新型工業化住宅結構體系和通用住宅部品體系。重點研究推廣住宅節能、節地、節材、節水等關鍵技術,鼓勵研發和推廣先進適用的住宅建筑成套技術和住宅部品。加快有關住宅設計、工業化住宅結構體系、住宅部品的標準規范的研究制定,爭取在既有住宅更新改造技術研究以及農村住宅技術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全面貫徹執行《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完善住宅性能認定、住宅部品認證和落后技術與產品的淘汰制度。按照國家認證認可工作條例的要求,在已開展的住宅性能認定試點基礎上,逐步建立社會化住宅性能認定機制,實施住宅部品認證和推薦、淘汰制度,擴大住宅性能認定的范圍。

  九、完善建筑市場機制與監督管理體系

  (一)健全建筑市場監管機制

  加強對建筑市場各方行為主體的監督管理。完善企業資質信息管理系統、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和資質管理標準,建立基本完善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進一步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發揮資質、資格管理制度在調節市場供需方面的作用。規范建筑企業勞務分包行為,完善建筑企業用工制度。

  建立企業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督機制,加大對于工程轉包、資質掛靠等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市場清出機制。

  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監管和服務機制。完善工程招投標制度,重點加強對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管。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拓展服務功能。建立健全工程咨詢業和市場咨詢服務的政策法規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積極培育和發展工程咨詢機構,促進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完善,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

  (二)強化工程風險管理

  加快建立并大力推行符合我國國情的工程擔保制度。認真總結各地開展試點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加大宣傳力度,深化各界對工程擔保制度的認識,擴大試點范圍,增強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能力。繼續推動《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貫徹落實,制定發布與其相配套的《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保函備案制度及對備案保函的審查和監管,引導工程擔保市場的健康發展。加強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積極與保監會等部門協調完善有關政策,推進商業保險公司拓展工程擔保業務。正確引導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

 

  作為擔保人,形成規范的擔保人市場。在繼續發揮銀行作用的同時,積極培育專業化擔保機構,支持市場主體之間自愿采用擔保、商業保險等手段規避風險。

  (三)加強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形成基本完善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按照“政府啟動、市場運作、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的思路,切實推進全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建筑市場責任主體行為誠信標準制度,以及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動長江三角洲地區和北方部分省市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建設試點,逐步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誠信信息、評價標準和獎懲機制。

  大力整肅建筑市場信用秩序。完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各類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信用檔案信息系統,將各類工程建設信息、各類企業和各類執法人員的信息,包括不正當競爭、質量安全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向社會公布,切實發揮其信用約束作用,促進企業和各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健全群眾舉報受理機制,認真查處群眾舉報投訴對象。充分發揮各類協會、學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教育、監督、約束企業和執業人員依法經營和從業。

  (四)深化工程造價管理和監控制度改革

  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法制化。針對工程造價分段管理導致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不高、工程造價糾紛多等情況,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加快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制度建設,研究建立工程造價領域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并約束工程造價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將工程造價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加快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改革。研究制定與工程量清單相適應的計價依據和相關標準,特別是工程量清單商務標評標、合同簽訂和結算等相關的配套管理辦法。運用網絡信息技術,發布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等市場信息,增強市場透明度,引導各方合理計價,公平競爭。

  加強和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和造價工程師管理。完善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體系和考核辦法,不斷提高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執業水平,逐步使我國造價工程師整體執業和管理水平接近和達到國外相關專業人士的標準,適應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改革的需要。大力發展中介服務,通過兼并和重組加快培育工程造價咨詢專營機構,建立相應的企業監管和信用體系。

  (五)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

  加快標準的制訂和修訂。適應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以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框架為基礎,有計劃地開展新標準的制訂,加強節能、節水、節材、節地標準規范的制訂和修訂,完成《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等一批相關標準規范。建立工程建設標準的定期復審制度,制定頒布《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突出重點,針對薄弱領域,加快現行標準規范的修訂,提高建設領域的標準化水平。推動有關行業編制完成本行業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框架。加快工業建設領域標準規范的制訂,爭取利用3-5年時間全面更新,著力解決其規范標準滯后等問題。加快城鄉規劃和城鎮建設方面標準規范的編制,三年內使這類標準規范的數量和水平,基本滿足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

  適時推進強制性標準規范的法規化。適應加入WTO和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的需要,以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化發展為目標,繼續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按照更嚴格、更科學、與國際接軌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開展房屋建筑、城鎮燃氣、城市軌道交通技術法規的編制試點,完成全文強制的《住宅建筑規范》的編制,逐步形成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標準體系。建立健全建設領域各行業的標準規范工作管理機構,初步形成以專家為依托、決策科學民主、運行靈活高效的工作管理機制。

  進一步強化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和監督。圍繞已發布的重點標準規范,開展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工程建設標準實施與監督的經常性管理運行機制。整合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資源,規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與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利用網絡信息技術,構建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平臺,加快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的要求,協調地方標準化工作,發揮地方標準化工作在完善標準體系,推進標準體制改革,強化標準實施與監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六)全面推進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創新

  加快推行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形成社會化、專業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研究制定開展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理順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能,建立責任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和專業化管理、社會化運作的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基本實現政府投資非經營項目的相對集中統一管理。指導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有條件的地方組建政府工程管理專業機構。加強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設管理,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完善社會中介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培育、扶持具有綜合功能的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管理公司,使之成為工程管理市場的主體。

  (七)推進建筑業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

  深化建筑業體制改革。加快國有建筑企業制度創新,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徹底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到2010年基本完成國有建筑企業的體制機制改革。繼續深入轉換國有建筑企業經營機制,明確企業市場定位,確定發展目標,突出主業,強化管理,切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運營效率。完善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積極探索在工程設計咨詢類企業實行股權激勵機制。逐步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實施主輔分離,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加強對建筑全行業改革的指導,幫助企業協調解決改制中的困難,制定扶持企業走出去的相關政策,促進企業經營范圍的拓展和市場競爭力的提高。

  積極引導建筑業結構調整。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市場準入、安全生產條件等政策為手段,引導和促進建筑業結構調整。將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建筑市場準入清出的重要依據,依法淘汰不具備安全質量保證能力的施工企業。加快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結構調整,積極促進工程咨詢業的發展,形成由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等企業組成的工程咨詢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專業化承包企業,建立由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等企業組成的承包商體系,形成大、中、小企業,綜合型與專業型企業互相依存、協調發展的隊伍結構。

  大力發展工程咨詢服務。積極開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建設項目管理的專業化和科學化水平。采取切實措施提高工程項目設計質量,優化建設方案,提高投資效益。改進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和資質標準,培育發展為投資者提供技術性、管理性服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支持有能力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拓寬服務領域,發展成為獨立的各類工程咨詢公司,形成一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工程咨詢隊伍,公正、客觀地為政府、業主和承包商服務。

  十、完善建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和綜合防災與應急管理機制

  (一)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建立分工協作的施工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理順與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覆蓋各類工程的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的政府安全監管體系。按職責分工和監管范圍,細化分解建筑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明確事故統計分工和上報責任,確保安全生產指標控制及事故統計的科學、完整和及時。

  健全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從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落實監理安全責任、建立成建制勞務企業、改善農民工生產生活環境、減少最低價中標對安全生產的負面影響等多角度、多方面,形成覆蓋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加強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筑業三級安全教育,抓好企業法人代表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認證工作,逐步完善安全費用提取制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落實和強化工程監理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進一步推行和規范建筑業意外傷害保險,研究制定建筑業傷亡事故的最低賠付標準。培育發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咨詢等中介機構,加強安全監控儀器和安全生產防護用品的研制和開發。

  (二)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加強工程建設過程質量安全監管。強化勘察、設計、施工各環節各方主體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監督,認真執行施工許可制度、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施工圖審查制度,以及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制度,提高工程抗震設防質量。重點建立大型工程技術風險控制機制,推行大型公共建筑、地鐵等重大工程保險,加強工程技術風險管理。

 樹立工程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觀念。加強對在役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加固的質量安全監管。重點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橋梁、建筑幕墻(包括玻璃、石材幕墻)、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鐵)等工程的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的監管。加強在役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抗震鑒定、加固管理,研究制定在役建筑安全監管和抗震鑒定、加固管理的法規制度,推進工程全生命周期風險管理。研究在役建筑安全評定的荷載標準、整體安全度評定方法和治理技術, 以及抗震鑒定、加固新技術,研制結構安全檢測的儀器設備,建立安全預警及應急控制機制。

  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完善村鎮建設質量安全聯絡員制度,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服務體系,加強對農房抗震防災質量安全技術指導,做好農房抗震防災工作,科學合理選擇農房建造的場地,避免因選址不當造成農房使用安全事故。

  (三)切實保障城市設施安全運行

  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完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等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性評價制度, 將竣工驗收、交付運營、運營過程等環節全部納入安全評價管理體系。制定安全預警與應急處置方案,健全地鐵公司與公安、消防、武警等相關部門的信息網絡,定期進行演練,確保應急協調聯動,不斷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切實保障城鎮供水安全。在全國中等以上城市全面建立城鎮供水安全保障及應急系統,加強對城鎮水源地的安全保護,強化對自備水及二次供水的管理。建立城鎮供水水質監測網絡,實施城鎮供水水質全過程的管理,保障城鎮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加強城鎮供水企業內部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明確企業各部門的責任,強化廠區的安全保衛和管網系統的巡查,加強人員培訓和管理,提高員工素質。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工程技術方面應急準備。

  健全法規制度,加強城市公交客運、風景名勝區、城市燃氣、污水管道、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運營、維護的安全監管。研究開發市政設施運營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及應急控制的成套技術。應用全球定位系統(GPS)和地理信息系統(GIS),建立城市安全的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城市供氣、交通和消防信息管理系統。健全城市設施運營安全事故統計制度,加強風險分析,防范各類事故發生。

  (四)加強城市綜合防災工作

  建立城市綜合防災技術支撐體系。建立統一的城市綜合防災指揮與裝備體系,建立城市綜合防災基礎信息、災害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大力發展城市綜合防災新技術,研究城市災害和工程事故類別及其應急救援措施和快速反應的指揮與裝備,提高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地下空間的抗災能力。

  提高綜合防災意識和能力。加強建設系統一線作業人員的綜合防災教育,廣泛宣傳和普及公共安全知識、應急管理知識、災害防止和救助知識,提高一線作業人員參與應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開展全國主要城市防災能力調查。建立社區綜合防災試點。

  (五)加強建設系統應急管理工作

  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明確應急管理責任。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應急管理職責分工, 健全建設領域各級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嚴格落實建設領域地鐵、建設工程、橋梁、供水、供氣、地震以及反恐等方面的應急管理職責。

  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原則和總體要求,落實好地鐵、建設工程、橋梁、供水、供氣、地震等六個預案。建立國家、省、市三級安全保障和應急體系,制定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預案,細化應急響應工作程序,全面提高建設領域應對突發事件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落實各項應急預案的保障措施,建立應急物資儲備,組建專家咨詢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加大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

  十一、積極推進建設領域科技創新

  (一)健全建設領域技術創新體系

  建立較為完善的建設科技創新體系。進一步整合建設領域科技力量,科學配置建設領域的科技資源,提高建設事業科技創新能力和產業化能力。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開發應用體系,推進新技術新產品的工程化技術配套,引導企業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符合工程化要求的成套技術。逐步建立以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為主體的應用基礎研究體系,引導和促進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組建行業重點實驗室,選擇科技實力較強的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與高等院校,組建行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集中力量研究開發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推進技術工程化和系統集成。逐步建立以行政管理機構為主體的政策法規制定和協調體系,構建部省兩級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體系,健全工作機制。逐步建立以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為主體的中介服務體系。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業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建設示范工作。

  (二)加強城市建設和城鎮化發展的技術創新

  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以科學技術進步引導和推進城市建設與城鎮化健康發展。圍繞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環境等重點領域,推進技術創新。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和利用、生命線工程與結構安全保障技術、防災減災集成技術、城市交通網絡及組織管理等關鍵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應用。以改善城市生態,保障居住環境質量為重點,研究綠色建筑室內環境質量、人居生態適宜性評價等技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污水資源化利用等相關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

  (三)強化建筑節能與資源節約

  認真組織實施建設領域能源資源節約重點工程。組織實施“建筑節能工程”。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區域熱電聯產工程”、“綠色照明工程”、“政府機構節能工程”。加大投入力度,重點支持節能型建筑和綠色建筑示范(試點),集中供熱、集中配煤系統示范,分散小供熱鍋爐改造為熱電聯產機組,分布式熱電(冷)聯產示范,照明系統節電改造,城市高效節能夜景照明系統改造及高效照明產品技術改造示范,中央機關既有建筑物系統節能改造等示范、試點工作。

  扎實推進建筑節能。嚴格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規范,強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全過程的節能監管。制定施工圖節能設計審查要點,切實保證節能設計標準規范的實施。加快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實施計劃和指導意見,確定節能改造的實施原則,落實組織實施機構和改造資金。開展既有建筑能耗的普查與抽查。積極推進政府機構建筑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公共開支。結合城鎮供熱體制改革,加大“三北”地區、過渡區和南方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力度。

  健全促進建設領域能源資源節約的經濟政策和技術支撐體系。參照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完善財政、稅收、價格等方面的經濟激勵政策。加強建筑節能相關的重點技術的研究開發力度,推廣和普及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開展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筑材料在建筑中應用技術的研發,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圍繞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強化建筑節能技術標準執行監督、實施效果評價監測,建立建筑能耗統計、建筑能效認證、建筑節能性能測評與標識等制度,形成有效的建筑節能行政監管體系。加強建筑節能和資源節約宣傳,開展標準與技術培訓,推動建筑節能和資源節約工作深入開展。

  (四)加快推進建設領域信息化

  加強建設領域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平臺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提高建設行政管理的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信息資源整合和開發利用管理,建立健全統一、協調的信息化標準規范, 開發推廣信息化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建立并完善重點業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著力完善全國城市規劃監管系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監管系統、全國建筑市場監管系統、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系統、全國住宅與房地產市場管理系統和全國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對城鄉規劃實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建筑和房地產市場運行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動態監管。

  研究推廣應用信息化關鍵技術。推廣公交、供水、供熱、燃氣等各行業IC卡技術及應用,提高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和服務的信息化水平。推進GIS、GPS和RS集成應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提高CAD、MIS、GIS和WebGIS技術集成應用的水平,提高高空間分辨率衛星遙感技術及數據在城市基礎測繪、城市規劃管理中的普及應用程度。支持和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建筑設計、結構設計、施工設計和管理一體化的三維可視化管理技術的推廣應用。緊密結合建設事業改革發展實際和需求,不斷研究和儲備關鍵性的信息技術。

  (五)積極推進建設領域國際科技合作

  拓寬科技合作渠道。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密切關注國外相關的新技術、新理念、新經驗,廣泛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國際資金、技術、管理等資源。加強建設領域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管理。認真做好世界銀行“中國供熱改革與建筑節能”和“中國城市交通規劃伙伴關系”,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終端能源效率”,中德合作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荷蘭政府贈款“中國西部小城鎮環境基礎設施經濟適用技術及示范”等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健全規范的國際科技合作的工作體系,完善國際合作項目策劃、執行、管理體系,積極拓展新的國際科技合作領域。

  十二、加強建設領域人才工作

  (一)加大人才隊伍培養力度

  加強黨政人才隊伍的培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系統黨政干部培訓工作,提高建設系統各級領導干部的領導水平、科學決策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力開展建設系統公務員隊伍業務培訓,提高各級公務員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實行培訓登記制度,把培訓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培養。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重點做好執業注冊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培養專業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要求,有針對性地對大中型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現代企業管理、市場經濟理論、WTO規則、法律法規等內容培訓,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市場開拓能力和現代化經營管理水平。

  強化技能人才隊伍的培養。落實《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全面推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關鍵崗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采取校企合作、產教結合、訂單式培養等多種方式,加大技師、高級技師等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緊缺人才培養力度,提高技能人才的培養水平。切實加強農民工就業指導和服務,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優化配置建設類教育培訓資源,實現資源共享,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率。

  (二)完善人才工作制度

  落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積極完善公務員選拔、任用、管理、評價和考核機制,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職務聘任機制。

  建立健全執業資格制度。全面實施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研究建立風景園林師、室內設計師等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制定執業人員實踐考核制度、執業道德標準,完善執業人員信用檔案體系建設。規范執業注冊許可行為,落實準入、清出制度。完善注冊執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執業資格國際交流和互認工作。

  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認證制度。研究建立基層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認證制度,組織編制職業水平認證標準、考試大綱、培訓教材,為社會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水平評價服務。

  進一步完善建設類高等院校專業教育評估制度。加強對建設類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在專業設置、課程內容、教學方式和教材建設等方面的指導,全面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的雙證制度。促進專業教育評估與執業注冊制度的銜接。

  (三)積極調整人才結構

  調整專業知識結構。對現有專業崗位上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擴充和調整專業知識。制定鼓勵政策,吸引各類院校畢業生投身建設事業,到專業對口的崗位任職。加強對院校專業設置的指導,優先支持人才緊缺專業的設置。

  調整就業結構。消除非公有制單位人才成長的政策性障礙,促進建設行業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合理分布。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兼職、定期服務、技術開發、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等方式為企業服務。

  調整分布結構。采取人才培訓、專業人員對口支持等形式,促進人才在城鄉、區域之間的合理分布,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西部大開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和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提供支持和服務。加強干部交流工作,繼續落實《建設部西部地區建設人才開發工作計劃》,支持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地區建設領域各類人才培養和農牧民轉移就業技能培訓。

  (四)推進人才資源市場化配置

  推進人才市場建設。按照布局合理、網絡健全、服務規范、統一開放的要求,逐步建立建設行業專業人才市場,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人才供求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建設人才市場供求狀況,提高人才信息化服務水平。

  推動建筑勞務市場建設。促進大中城市建筑勞務市場的建設,引導用工單位成建制使用勞務企業的農民工。積極支持建筑勞務企業的發展,引導農民工通過勞務企業成建制有序輸出。推動建設類技能培訓機構與用工單位建立暢通的用人渠道,開展訂單式培訓。

  (五)做好人才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作

  加強人才管理和服務。研究建立建設系統人才統計制度,完善人才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執業人員、基層專業技術人員、勞務人員等人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建設系統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師資業務水平,確保人才培養質量。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加大對人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服務體系。

  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教育培訓經費的投入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培訓費用,優先保證緊缺專門人才的培訓投入。保證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探索改革生產操作人員培訓經費的投入方式,選擇部分建筑勞務集中輸入地區,進行統一提取企業教育培訓經費,定向用于農民工培訓工作試點。

  十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進一步完善建設法律法規制度

  建立健全高效的建設立法工作機制。建立實施立法責任制度,完善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立法工作機制,加強各個立法階段的責任分工。實行年度立法計劃制度,每年根據建設法律法規總體框架和全國人大、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保證質量的原則,編制建設部年度立法項目計劃。強化立法論證制度,加強立法前期準備工作。建立專家調研機制,對立法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法律法規立項前要提供專門研究報告。建立立法協調制度,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和協調,加快立法進度。完善立法考核制度,加強立法工作監督檢查,落實年度立法計劃,將立法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建立人員保障制度,充分保證立法工作人員編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充分吸收專業人員參與立法工作,增強立法力量。健全立法預算制度,加強立法預算,統籌安排,突出重點,保障立法經費。

  改進立法方法,提高立法工作質量。緊密圍繞建設行政管理工作重點,著重研究解決建設事業中具有普遍性、共同性、規律性的問題。堅持“先補充、后完善”的工作原則,在實施中不斷修改完善法律制度。進一步轉變立法思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注重規范和約束政府權力,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注重建立市場規則,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堅持開門立法,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立法的參與程度,不斷探索和完善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立法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專家咨詢制度,積極吸收專家意見。按照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統籌安排建設立法工作,加快建立結構合理、覆蓋全面、協調配套的建設法律制度。重點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促進城鄉統籌發展,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做好《城鄉規劃法》、《建筑法》、《建筑節能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和起草制定工作。

  (二)健全行政執法工作機制

  深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高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建設系統行政管理效能,促進建設事業健康發展。加強干部隊伍法制教育,實行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審核等制度。積極探索領導干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納入公務員年度考核內容。開展法律宣傳工作,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理順建設執法體制。積極推進建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現有執法隊伍,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降低執法成本,基本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理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體制,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整頓執法隊伍,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建設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

  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保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深入貫徹《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完善行政許可工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確保行政許可公開透明、高效便民。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嚴格處罰程序,確保行政處罰合法、及時、有效。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后嚴格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三)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全面推進執法責任制。積極探索適合建設各行業特點的執法責任模式,建立以執法有依據、行為有規范、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控、違法有追究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全面清理執法依據,規范執法主體,落實執法崗位職責,嚴格執法工作流程。完善考核評議機制,建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責任追究,將過錯責任追究與干部任免、年終考核相結合。

  加強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加強建設系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以及執法建議書、執法監督書等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執法實施內部監督的工作制度,實現執法行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建立健全建設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規程,加強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完善執法監督體系。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和司法監督,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監督,建立健全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機制,完善監督體系。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加強電子政務建設,依法增強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強化行政執法過程的社會監控。通過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基本形成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的執法監督機制。

  十四、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廉政建設

  (一)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深化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提高建設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的職業道德水平。推進文明行業創建和文明服務示范窗口建設,倡導和強化創新意識、競爭意識、質量意識、服務意識和自助意識。繼續廣泛深入開展學習建設系統先進人物、先進集體的活動,大力弘揚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廉潔奉公的職業道德精神,以奮發有為的精神風貌,做好各項工作。

  (二)加強廉政建設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在資質、資格審查,評優、評獎審定,規劃、設計審批,工程承發包,房地產市場交易、市政公用特許經營管理等重點環節,建立并完善相應工作制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社會監督。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十五、創新實施機制,保障規劃實施

  (一)加強政策措施的銜接協調和綜合配套

  建立健全相關部門之間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切實轉變職能,全面履行職責,更加注重強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加快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為規劃實施創造良好的體制、政策等環境。加強與相關部門、相關地區的溝通,及時了解相關信息,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大信息發布、宣傳力度。協調有關建設事業經濟政策、行業政策、區域政策等,推動各項改革,加快發展。大力發揮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調動各方積極性。

  落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地方建設事業規劃的銜接協調。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總體部署,結合本規劃提出的建設事業“十一五”期間的重要工作目標、工作舉措,統籌安排好“十一五”期間的各項工作。加強與相關專項規劃、部門規劃的政策銜接,加強對各省(區、市)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建設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加強各種引導政策和手段的配套協調。圍繞規劃確定的戰略部署,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政策支持體系、技術支撐體系和行政協同機制,確保戰略目標的實現。在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基礎上,加快推進本規劃提出的各項改革,分步實現改革目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政府對資源配置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整頓建筑市場、房地產市場、市政公用市場秩序,制定、完善并維護市場規則。完善市場監督機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大監管力度,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建設項目,尤其是國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管,加大稽查力度,切實保證建設質量,發揮投資效益。強化行業自律,提高中介組織的質量。在WTO框架下,加強與世界各國、地區、國際組織的合作,提升行業整體素質,提高競爭力。推動與臺港澳地區在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二)建立動態跟蹤和調控機制

  加強建設領域經濟運行情況基礎數據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分類科學、覆蓋全面、征集便捷的行業基礎數據統計體系,保證建設事業基礎信息、基礎統計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統計制度方法改革,完善統計報表制度,調整指標體系,完善統計調查方式,綜合運用專題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等統計方法,靈活獲取數據。大力夯實建設事業統計工作基礎,加強基層統計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加快建立現代統計信息系統,提高統計分析和服務水平。

  建立并完善規劃實施定期評估和跟蹤評價制度。進一步規范經常性的建設事業經濟運行分析制度和機制,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地區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分析,加強對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協調。改進經濟分析方法、手段,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分析監測水平。逐步擴大經濟運行情報、信息反饋和分析工作的范圍和渠道,進一步發揮地方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經濟分析工作的積極性。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加強規劃實施情況跟蹤檢查,定期進行分析評估,根據建設事業發展態勢,適當調整有關發展目標和工作任務,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適時適度調節相關政策的施行時機和調控力度。堅持積極穩妥、把握力度、突出重點、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建設事業經濟運行態勢,慎重把握調控力度和節奏,避免出現大起大落。正視地區差異和調控對象差別,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調控對象的實際,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加強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抓緊建章立制,更多地運用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存在的問題,盡量減少行政干預。深化各項改革,標本兼治,從根本上解決結構、體制和增長方式問題,進一步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投融資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切實理順經濟運行機制,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邁上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

  “十一五”期間,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承前啟后的關鍵時期,建設事業改革發展的任務十分繁重。建設系統廣大干部職工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振奮精神,創新思路,開拓進取,扎實工作,為實現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促進建設事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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